政策规定

关于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申请补贴核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盐城市 点击次数:399 发布时间:2018-01-29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苏农机行函〔2018〕6号

关于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申请补贴

核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印发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核评分依据的通知》(农机产201789号)通知要求,为切实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规范性、精准性,进一步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效果,结合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申请补贴核验规程》(试行),经征求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意见,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申请补贴核验规程(试行)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8年1月29日

附件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申请补贴

核验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农机购置者(以下简称购机者)购置享受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产品,按规定需要核验的,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时,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条件进行的审核验收。

第四条  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核验工作的主体,农机安全监理及其他相关的农机和财政部门按其工作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章  申请核验

第五条  核验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

(二)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机具安装确认表;

(三)购机者购置的农机产品(按规定须带机申请的农机产品);

(四)购置产品的发票;

(五)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核验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审核。审核购机者身份证明、购置发票的完整性、一致性和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查验。按相关规定对需要查验的补贴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主要配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三)采录。通过拍照或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产品信息,并通过购机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简称人机合影)。

完成上述工作程序,方可通过核验。

第七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已受理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图像照片或拓印件;

(四)人机合影照片;

(五)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机具安装确认表;

(六)按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购机补贴档案资料由乡镇农机部门归集整理,每年集中交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统一保存。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