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2018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作者:盐城市 点击次数:440 发布时间:2018-06-05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2018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省农机局行业发展处

 

根据农财两部《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座谈会等相关会议精神,围绕全省农机化“一项行动、两大工程”工作目标,省农机局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以苏农机行〔2018〕6号文件于4月27日颁发实施好新三年周期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我省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政策效能,提升购机者的获得感。

现就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调整情况、重点工作事项、农机新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工作,作如下说明。

一、2018年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调整情况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当前农机管理部门实施惠农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面广、线长,涉及对象众多,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把不断提升政策实施满意度作为不懈的目标,坚持补短板、强弱项、去痛点、优服务;坚持绿色、节能、环保、创新导向,突出精细管理;坚持“品目管理、自主购机、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全力以赴破解政策实施中的新问题,树立农机化管理工作的良好形象。

(一)补贴对象实现全覆盖农业经营主体

《办法》在保持补贴对象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在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针对基层反映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认定依据不足、相关部门理解不一致等问题,删除“直接”的表述,将补贴对象明确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二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我省第一次明确把农业企业列入了补贴对象。三是对跨地区承包经营的补贴对象,购机者可自主向户籍所在地、注册登记地、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但必须有合法证明,具体由各地在县级方案中明确,并结合实际操作。

(二)补贴资金实现全过程使用管控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等方面。鼓励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燃煤热风炉等老旧农机装备。鼓励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我省继续对补贴品目范围内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更加强化资金监管。一是资金分配立足与需求匹配。综合考虑各地上报的购机需求、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上年补贴资金使用量、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和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按因素法分配下达各县(市区)补贴资金规模,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二是加强资金调度力度。明确了可对省域内资金余缺进行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年度内安排的补贴资金有缺口的,可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下年度省予以结算。三是明示了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当年11月30日之前的,可以办理当年的补贴申请。四是明确要求地方财政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需要特别指出: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机购置补贴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属于约束性任务,实行专款专用。即地方不得统筹使用。

(三)补贴机具实现品目和分档调整全范围优化

省级以上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据此要求,我省以2017年补贴范围为基础,对今年补贴机具品目进行调整优化,加大“一项工程、两项行动”所需机具有效供给,在确保粮食生产所需机具外,重点增加了机器换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机具装备,注重选择绿色机具、高端产品、智能装备,逐步解决精准化、智能化机具供给不足的问题。一是增加机具品目,按新的农机分类标准,2017年全省补贴农机具为51个品目,2018年调出6个品目,调进11个新品目,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为56个。其中调出的6个品目为:树木修剪机、秸秆切碎抛撒装置、机动喷雾机、挖坑机、茶园翻耕机、采藕机;调进的11个品目为:圆盘耙、沼气发电机组、自走式秧田育秧播种机、水稻直播机、薯类收获机、有机肥加工成套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茶树修剪机、茶叶杀青机、农业用北斗终端、养蜂平台。二是优化机具分档,在调出6行及以下条播机、与微耕机和田园管理机相配套的小粒种子播种机、配套微耕机和手扶拖拉机的起垄机、配套手扶拖拉机的开沟机和单人手提式茶树修剪机5个分档机具的同时,以技术引领和绿色导向,优化了联合收割机、拖拉机、高地隙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生物质热风炉、移动式秸秆压块(制粒)机、收获打捆一体机、北斗导航自动驾驶系统等机具分档,在现有机具缺乏优选标准的现实情况下,尽可能体现出政策上的“优质优补”,激励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推动机具提档升级。三是继续放宽县级地方权限,按照 “放管服”改革要求,遵循“责权一致”原则,明确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可以突破省级补贴机具品目范围,但不得对列入省级购机补贴范围的机具直接进行累加补贴)

(四)补贴标准实现惠农政策获得感提升

遵循用足用好惠农补贴资金和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原则,立足于资金与需求相匹配,今年农机购置补贴继续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确定原则、测算方法等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周边省份的信息共享,力求分档和补贴额相对统一稳定,做了进一步完善。一是今年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由2017年的20万元和60万元,分别提高到40万元和100万元。二是补贴额按照不超过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10 万元。三是恢复性提高拖拉机和收割机的补贴标准,在我省销售的主导机型补贴额比2017年上调了30%以上。

(五)补贴政策实现全程化监督管理

在明晰各级责任的基础上,逐级管理,各负其责。明确了“三个禁止”的工作要求,即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各市、县不得对我省购机补贴实施办法中确定的补贴品目进行直接累加补贴。同时要积极探索总结,形成购机者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市县抽查核验督导和第三方独立抽查考核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和长效机制。建立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五项内控制度。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制订、补贴申请受理审核与结算、补贴监管与违规投诉处理、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绩效管理”五个重点环节的内控制度并公布执行,确保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二是明确集体决策机制。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决策。三是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机具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核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四是明确了延伸绩效考核的目标。在职责分工中规定设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内控制度审核把关,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强化乡镇绩效考核,做到考核全程留痕。五是省级《办法》中重申规定:被确定为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应按省规定及时向当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作书面通报;完成补贴机具销售后,严格 “预录入软件”使用,做好预录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报送销售情况,保存好台帐等资料。六是严格违规处理,按照农财两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我省《违规处理规定》(试行)依法依规查处违规行为,实现联动联查,形成违规农机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

(六)补贴办理实现便民化公共服务

在规范操作,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的同时,要求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对象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一是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只对收割机、拖拉机、乘坐式插秧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烘干机5种重点监管机具要求喷印“监督电话等监督标识”,需在机具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xx年江苏补贴农机具,xx市监督电话:……”的监督标识。二是实行农机监理牌证信息与补贴信息相互校核机制,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在做好补贴受益对象和购置机具信息传递核实的前提下,可不再 带机申请办理补贴,让信息数据多跑路,农民机手少跑路三是规定年度内开展2次以上的农机企业网上自主投档工作,经销企业预录入软件的使用责任明晰,农民自主购机更加便捷,乡镇补贴申请和县级监督更加精准有效。四是取消购机补贴信息的村级公示。要求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将已受理核实的购机信息在补贴办理场所或乡镇相关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

二、重点落实的几项具体工作说明

(一)落实好5个补贴对象:农民个人和4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特别是我省今年第一次将农业企业列入对象范围。农业企业的资格认定以工商营业执照和确定的经营范围为基本依据,再根据所需购买的机具对应提供相关的经营活动证明,防止非正常购机。

(二)落实好5个下放在县级方案中的责权。通知和《办法》中明确了5个方面县级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一是可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主确定。二是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实行农机监理牌证信息与补贴信息相互校核机制,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在做好补贴受益对象和购置机具信息传递核实的前提下,可不再“带机申请”办理补贴,但相关的购机补贴信息公示、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工作应按要求做到位。具体操作流程由各县制定并公布。三是养蜂平台、简易保鲜库、烘干机、热风炉、水产养殖环境监控与管理设备、蘑菇灭菌器、秸秆压块(粒、棒)机、有机肥加工成套设备、农用北斗导航终端、沼气发电机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11种机具)的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时还需提供从事高效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业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经营活动的相应证明,具体由县级实施方案明确。四是购机补贴对象审核所需其它材料、购机补贴公示、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及兑付的具体操作等,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五是各地要保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三)落实好建立5个内控制度。廉政风险防控的关键着力点放在基层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上,要建立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制订、补贴申请受理审核与结算、补贴监管与违规投诉处理、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绩效管理”五个主要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会上省局已印发5个相应的内控制度参考版本,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机构和内部设置情况,进一步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完善制度,并公布执行。

(四)落实好重点机具的监管。部省文件明确规定: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但是重点机具的监管不放松,除了做好5种重点机具监督标识的喷印监管外,另外要做好15种机具安装验收的形式审核意见的签署(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微孔增氧设备、固液分离机、烘干机、热泵热风炉、生物质热风炉、蘑菇灭菌器、茶园防霜机、秸秆压块(粒、棒)机、沼气发电机组、有机肥加工成套设备、农业用北斗终端系统、水产养殖环境监控与管理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和养蜂平台)。

(五)落实好5个表格的完整填报。省级《实施办法》附件中包括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与销售确认表、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农机购置补贴清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请按要求完整填写。同时及时公开信息,并按时间节点完成购机补贴政策实施的阶段性和全年总结。

三、关于农机新产品、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精神,结合江苏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为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要,经广泛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5月初,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联合向农业部和财政部报送了补贴试点备案材料。等农财两部正式批复后,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及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

(一)   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

按照先进适用、风险可控、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全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前期经基层推荐、专家评审、局办会议集体讨论,严格遴选,已确定试点产品为蔬菜收获机(韭菜)、自走式升降作业机(平台)、电动自走式喷杆喷雾机3个品目机具(部级规定不得超过3个品目),为全省农机化“一项行动、两大工程”提供装备技术支撑。按部级规定,确定我省新产品补贴试点年度资金规模3000万元,按不超过该品目同档产品市场销售价30%的比例测算补贴额,实行分档定额补贴。待两部批复后,预计在7月份颁发具体操作办法开展补贴试点。

(二)   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补贴试点

高效植保是农业绿色生产的技术装备保证,也是我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省建设整省推进行动的重要一环,已列入高效植保考核指标。近几年我省植保无人机作业面积逐年扩大,并受到各级政府、农业生产者和农业服务组织的高度关注,开展补贴试点工作有助于引导植保无人机技术开发和规范应用。今年按照“自愿申请、试点试验、稳妥推进”原则,决定对载药量10升以上的电动多旋翼机型开展补贴试点。按部级规定安排中央补贴资金1000万元,同时,经与省财政共同研究决定,在省级财政计划中再安排1000万元用于植保无人机的补贴试点资金。具体补贴产品通过自主投档、专家形式核实、产品公示等程序确定。省局已发文通知各县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申报试点备案,并由各设区市农机主管部门于5月21日前汇总报送省局,据统计共43个县(市、区)申请备案。考虑到今年资金量的匹配,申请备案已经截止,其它县(市区)可以明年再申请。植保无人机试点具有一定的风险,要求强化县级主体责任,审慎组织开展规范应用补贴试点工作。一是限额限量。在全省统一限定补贴标准的同时,限定每个县(市、区)的补贴数量。二是限补贴对象。只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的规定机型开展试点补贴,个人购买不享受购机补贴。三是限补贴方式。购机时不直接补贴,必须完成一定作业量后再给予补贴。

因此,参与补贴试点的县(市、区),要按照省规定,细化县级补贴试点方案,涉及补贴对象公示和机具核实监管、违规行为处理等重大事项应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确保政策实施平稳有序。

以上政策说明解释,请各地结合实际工作细化贯彻,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书面上报省局行业发展处。

谢谢大家!